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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字「所」在《康熙字典》中的解释
【卷十四】【斤】 疏舉切
瞑伐木聲也。从斤戶聲。《詩》曰:“伐木所所。”
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 查看扫描版
伐木聲也。
伐木聲、乃此字本義。用爲處所者、叚借爲処字也。若王所、行在所之類是也。用爲分别之䛐者、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。若予所否者、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。皆於本義無涉。是眞叚借矣。
从斤。戶聲。
疏與切。五部。
詩曰。伐木所所。
小雅伐木文。首章伐木丁丁傳曰。丁丁、伐木聲。次章伐木許許傳曰。許許、柿皃。此許許作所所者、聲相似。不用柿皃之說、用伐木聲之說者、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。今按丁丁者、斧斤聲。所所、則鋸聲也。
汉字:「所」 字形演变
宋公差戈(金)春秋晚期
庚壺(金)春秋晚期
包2.3(楚)
說文‧斤部
金文
小篆
康熙字
楷体
【上一字】釿 【下一字】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