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卷四】【刀】 房越切
婼辠之小者。从刀从詈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 查看扫描版
辠之小者。
辠、犯法也。罰爲犯法之小者。㓝爲罰辠之重者。五罰輕於五㓝。
从刀詈。
㑹意。房越切。十五部。
未㠯刀有所賊。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
說從刀詈之意。罰者、但持刀而詈則法之。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。別其犯法之輕重也。初學記云。元命包曰。网言爲詈。刀守詈爲罰。罰之爲言内也。陷於害也。注云。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。今作罰用寸。寸、丈尺也。言納以繩墨之事。初學記又云。元命包曰。㓝、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。陷於泉。刀守之。割其情也。注云。井飮人、則人樂之不巳。則自陷於泉。故加刀謂之㓝。欲人畏懼以全命也。此二條皆引春秋元命包。今本初學記皆系諸說文。殊誤。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春秋元命包說㓝字與此同。可以諟正矣。云刀守詈、刀守井、則㓝罰不分輕重。古五罰不用刀也。故許說罰爲刀詈。犯法之小者。㓝爲井刀。執法之大者。一入刀部。一入井部。所以正緯說也。○唐人諱淵作泉。亦或作川。
汉字:「𠟟」 字形演变
大盂鼎(金)西周早期
散氏盤(金)西周晚期
妾子𧊒壺(金)戰國晚期
郭.緇.29(楚)
說文‧刀部
睡.為4(秦)
小篆
楷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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